)未如期发表2022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)第十二条规则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。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,切实做好信息揭露发表作业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